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县投资文旅、康养产业,推动广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优惠政策与本县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人自主选择,同一投资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
第二条 用地优惠政策
采取灵活的供地政策及扶持政策。
1.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的按成本价划拨供地,是经营性用途的按照拍挂方式供地)。景区、康养区内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按照现用途管理。
2.对景区、康养区用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在依法、依规、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土地租赁或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景区景点、康养区整体规划作好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前提下,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和对外招商。企业固投5000万元以上,土地扶持政策如下:
(1)企业全部自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景区景点、康养区规划建设,完成基础部分后从全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奖励土地出让金的30%;项目主体完工后,从全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奖励土地出让金的40%;项目全面正式运营后(不含试营业),从全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奖励土地出让金的30%。投资方不得出售或转让所有权,经营权可转让;
(2)企业自持经营总建设体量的30%以上(含30%),企业具体自持比例以洽谈为准,自持部分土地出让金由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自持部分不得出售或转让所有权,经营权可以转让。非自持经营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奖励,非自持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规划设计进行旅游或康养业态开发。
第三条 税费政策
1.经县文广新旅局批准报县旅游产业发展升级领导小组同意的旅游、康养项目,依法缴纳税收后,可凭税务部门的证明向县政府申请扶持,从全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康养企业扶持。具体标准为:
(1)在合同约定的规划建设范围内,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税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2)自项目营业之日起,企业前十年的各项税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2.投资兴办旅游、康养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3.县委、县政府已确定的旅游、康养重点项目,优先配套该景区、康养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进入景区和康养区的外部道路、电力、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
4.积极协助已立项的旅游、康养企业以其项目名义,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并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停止执行,以本政策为准。